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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提高项目验收质量和效率,日前,湖州市修订出台了《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共分为总则、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公示、其他的5章27项条款。规定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组织验收责任、验收标准等内容。

  为加强科学精准施策,进一步释放政策活力,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对项目验收方面做了调整。原《办法》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而在新修订《办法》中,规定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1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方式、验收组织单位不变。

  同时,在验收经费支出方面做了改变。原《办法》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产生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即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中统筹安排。修订《办法》规定,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1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产生的经费支出由验收组织单位承担。其中合同书约定市财政经费补助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费用也由组织验收单位承担。

  为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本《办法》制定了验收通过标准,明确将项目指标分为约束性、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是项目验收通过的必要条件。预期性指标又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其他预期性指标两类。对于验收通过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预期性指标全面完成,全额下达财政补助;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预期性指标其中一类未全面完成,按80%下达财政补助;两类均未全面完成,按60%下达财政补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明确不考核经济效益,视为经济效益指标全面完成。公益性应用研究、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原标准不变。

  为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新修订《办法》还增加了二次验收机会。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导致验收组专家无法出具验收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并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正式施行。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项目承担单位已经自行委托审计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项目验收。过渡期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委托审计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用于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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