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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不得与受疫情影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日报讯 1月26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疫情期间涉及到的劳动关系工作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通知》明确,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记者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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